台北市五華同鄉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旅台五華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鄉感情,促進互助合作,團結海內外同鄉力量,擁護國策,協助 政府推行政令共謀同鄉之福祉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會員之徵求訪問與聯絡。
(二)會員慈善事業之倡導。
(三)會員就業之輔導。
(四)會員急難貧困之慰問與濟助。
(五)會員優秀子女教育之獎助。
(六)會員學術研究之倡導。
(七)敬老尊賢傳統精神之提倡與優良風俗習慣之倡導。
(八)故鄉歷史文物及民俗等之縣誌資料蒐集與整理。
(九)家鄉歷史文獻之蒐集及保管。
(十)同鄉特殊事項之委託處理。
(十一)會員康樂福利及體育活動之倡辦。
(十二)會員聯誼同樂及各種集會之舉辦。
(十三)政府機關諮詢或委辦及社會福利之推進事項。
(十四)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五條 前條所列各款,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祖籍為廣東省五華縣旅台同鄉,年滿廿歲,願履行本會規定義務者。均可申請入會,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刪除)。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有違背憲法及基本國策之言論行動者。
(三)經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發言權。
(二)選舉罷免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期出席會員大會及繳納會費。
(三)擔負本會會議期間之指定工作。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決議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章程及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足以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之處分;但除名應經會員大會之議決行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定期開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必要或經監事會之請求暨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任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表決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審核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十九條 理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全體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廿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擬訂年度會務計畫。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舉辦各項聯誼活動。
(五)處理本會會務及其他合於宗旨之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之日常事務。理監事會推動會務,分為組織、文獻、獎學金暨服務、五華先烈紀念堂(墓園)、財產管理暨房屋租賃等小組,組長由理事長、常務理監事擔任,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會得禮聘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廿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廿六條 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監事會應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之事務。
第廿八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元。繳會後發給會員證,會員憑會員證出席本會所辦之活動。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佰元。
(三)同鄉募集之特別捐款。
(四)其他之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置會計一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本會會計業務。
第卅二條 每屆年度開始及終了,理事會應編造經費收支報告送交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卅三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於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大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