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六日第十屆第二次監事會通
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條:為期本會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一定準則及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之所有不動產及動產:含房地產、車位、會所設備、各項基金及銀行存款等每年均應製
作 「財產目錄」,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報。
第三條:本會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應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經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
第四條:本會各項基金全數存入公私立財務結構健全之銀行,開設專戶定期生息。由理事長、常務監事、
總幹事或專任財務人員 (會計)等組成財務專案保管小組負責一切保管事宜,存入時須蓋公章及個人印
章,以示共同負責。如遇理監事改選時,應由卸任之財務專案保管小組成員負責將全部基金存款辦理移
交,同時辦理存款人印鑑變更等事宜。
第五條:各項基金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不得動支。
第六條:各項收入及基金之利息按期存放銀行主動轉入「活期存款」帳戶內,該一帳戶之開戶、動支須經
由財務專案保管人員依合法程序共同負責辦理,移交手續與基金相同,本帳戶款額達一定數額時則可轉為
定存,俾增加利息收益。
第七條:本會所有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第八條:本會設零用金帳戶,由理事長及總幹事經管,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參萬元,按期由總幹事申
請,經由合法程序自。 「活期存款」內領轉,作為日常會務推動之需,其支用情形則按月檢據提請監事會
審核。
第九條:日常開支金額每筆五千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者,應以劃
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條:本第十一條:會設「支票存款」戶,以支應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動支,其辦理手續與 「活期存款」
帳戶同。
第十一條:本會不動產之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及各項基金定存單等主要財產單據應寄存於存款銀
行保險箱,有關手續及保管事宜亦由財務專案保管小組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應會同財產小組成員至銀行查核財務保管事宜,並作成紀錄。
第十三條: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據政府所頒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行實施。修正時亦同。